索引號 : MB1513297/2021-12347 文       號 : 咸醫保發〔2021〕8號
主題分類: 其他 發文單位: 咸寧市醫保局
名       稱: 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 《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通知(咸醫保發〔2021〕8號) 發布日期: 2021年04月21日
有效性: 有效 發文日期: 2021年04月21日
咸醫保發〔2021〕8號
咸寧市醫療保障局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第一條 為了提高行政執法的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根據《湖北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咸政辦發〔2019〕24號),結合我市醫保系統執法公示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是指醫保部門依法實施的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條按照“誰執法、誰公示”的原則,局屬執法責任單位(科室)為行政執法公示第一責任人。
第四條行政執法公示以湖北政務服務網、局門戶網站、咸寧日報、香城都市報、“雙隨機、一公開”系統、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湖北省社會信用信息服務平臺、“互聯網+督查”信息系統等公示為主,以辦公場所公示為輔。
第五條 以下行政執法基本信息應當主動公示:
(一)執法主體的名稱、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職責分工、管轄范圍、執法區域、辦公地點、咨詢監督電話;
(二)主要執法事項清單、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三)執法人員身份信息(涉密人員和敏感信息除外);
(四)行政執法流程圖和行政執法文書樣式;
(五)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聽證標準;
(六)政務服務事項的服務對象、辦理條件、辦理方式、辦理流程、法定時限、承諾時限、收費方式、收費依據以及申辦材料的目錄、表格、填寫說明、示范文本;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主動公示的基本信息。
第六條 局屬執法責任單位(科室)聘用輔助人員從事執法輔助活動的,應當主動公示輔助人員的工作職責、輔助權限等基本信息。
第七條局屬執法責任單位(科室)于每年一季度公示當年的執法檢查計劃信息,并報辦公室備案。年度檢查計劃信息包括檢查主體、檢查方式、管理對象基數和對應的檢查比例、檢查頻次等內容。
第八條 行政執法公示包括事前公開、事中公示和事后公開三個階段。
第九條行政執法責任單位(科室)事前環節應當在局門戶網站信息公開欄目、湖北省社會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公開主體信息、職責信息、依據信息、程序信息、清單信息、監督信息,并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條行政執法人員事中環節應當主動表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所有醫保窗口要設置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員崗位職責、申請材料示范文本、辦理進度查詢、咨詢服務、投訴舉報等信息。
第十一條行政執法責任單位(科室)事后環節應當在局門戶網站、“雙隨機、一公開”系統、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湖北省社會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及局屬執法責任單位(科室)管理的其他執法信息化平臺公開行政執法結果。行政檢查信息實行按月公示;行政處罰、行政處理結果信息應當在決定作出后7個工作日內主動公開。
第十二條行政執法信息發生變化的,行政執法責任單位(科室)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已公示的基本信息進行更新或向管理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原行政執法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確認無效、變更的,行政執法責任單位(科室)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撤下原行政執法決定信息或向管理部門提出撤銷申請。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結果信息的公示可以采取公示執法決定文書或者公示執法決定摘要的方式進行。
執法結果信息采取摘要方式公示的,應當包括執法主體、執法類別、執法對象(個人隱去真實姓名)、執法決定、決定書文號、決定日期等內容。
采取公示執法決定文書方式的,應當隱去執法決定文書中有關銀行賬號、動產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單位或者個人財產狀況等涉及財產的信息以及個人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通訊方式等隱私信息。
第十四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結果信息不予公示:
(一)當事人屬于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公示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或者社會穩定的;
(四)公示后可能影響系列案件調查處理的;
(五)涉嫌犯罪需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或者公安機關正在調查處理中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每年1月15日前,各執法責任單位(科室)應將上年度行政執法工作情況報送局辦公室匯總,經局領導審定后在局門戶網站公示,抄送市司法局備案。
行政執法工作報告包括下列執法數據:
(一)上年度行政執法機關執法主體的名稱和數量情況;
(二)上年度行政執法機關及各執法主體的執法崗位設置數量及在崗執法人員數量;
(三)上年度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檢查、行政強制的情況;
(四)上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情況以及人均檢查量、檢查合格率;
(五)上年度投訴、舉報案件的受理量及分類辦理結果;
(六)其他需要公示的統計數據。
咸寧市醫療保障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執法程序,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按照《湖北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咸政辦發〔2019〕24號),結合醫療保障執法全過程記錄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全過程記錄,是指醫保系統行政執法責任單位(科室),通過文字記錄和音像記錄等形式對執法程序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歸檔管理等行政執法整個過程進行跟蹤記錄的活動。
第三條行政處罰的全過程自獲取違法線索開始,包括受案、立案、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終結等一般環節和抽樣調查、先行登記保存、事先告知、聽證、中止、延期等特別執法環節。
行政檢查的全過程自檢查活動開始,包括現場核查、簽署檢查意見、送達等一般程序環節和詢問、勘驗、抽樣、鑒定、責令改正、復查等特別程序環節。
第四條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以文字記錄為基本方式,以音像記錄為輔助方式。
文字記錄可以采用紙質文書或者電子文書進行記錄。音像記錄可以采用執法記錄儀、錄像機、音視頻監控等設備進行記錄。行政執法責任單位(科室)應按照《湖北省行政執法音像記錄設備配備辦法》足額配備行政執法音像記錄設備。
第五條 從2021年4月起,我局對現場檢查、隨機抽查、調查取證、證據保全、聽證、送達等容易引發行政爭議的行政執法過程,應進行音像記錄。
第六條 音像設備開啟后,執法人員應當先行語音說明時間、地點、執法人員、執法對象以及需要記錄的執法環節等情況,再對特定執法環節進行不間斷記錄。記錄執法過程的原始音像記錄應當使用專用存儲設備進行存儲。
第七條 執法人員應在相關調查筆錄中對執法人員數量、姓名、執法證件編號及出示情況進行文字記錄,并由當事人或有關在場人員簽字或蓋章。
第八條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對告知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申請回避、聽證等權利的方式應進行記錄。
第九條 調查、取證可采取以下方式進行文字記錄:
(一)詢問當事人或證人,應制作詢問筆錄等文書;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書證、物證的,應制作調取證據通知書、證據登記保存清單等文書;
(三)現場檢查(勘驗)等,應制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等文書;
(四)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應制作權利告知書、陳述申辯筆錄等文書;
(五)舉行聽證會的,應依照聽證的規定制作聽證全過程記錄文書;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調查方式。
上述文書均應由行政執法人員、行政相對人及有關人員簽字或蓋章。
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拒絕接受調查和提供證據的,行政執法人員應進行記錄。
第十條 執法責任單位(科室)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違法行為投訴、舉報,需要查處的,及時啟動執法程序,并進行相應記錄;對實名投訴、舉報,經審查不需要查處的,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告知投訴人、舉報人,并將相關情況作書面記錄。
第十一條 執法責任單位(科室)應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案卷,在行政執法行為終結之日起30日內(法律、法規、規章有具體要求的,從其規定),應將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記錄資料,形成相應案卷,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規定歸檔、保存。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記錄的保管、借閱、復制和使用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偽造、篡改、編輯、剪輯執法過程的原始記錄;不得在保存期內銷毀執法過程的文字記錄和專用存儲設備中的音像記錄。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為行政執法機關內部資料,未經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批準不得公開。
第十四條 執法責任單位(科室)實施執法全過程記錄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辦公室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提交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執法全過程記錄的;
(二)違反規定泄露執法記錄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故意毀損,隨意刪除、修改執法全過程中文字或音像記錄信息的;
(四)不按規定儲存或維護致使執法記錄損毀、丟失,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其他違反執法全過程記錄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咸寧市醫療保障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第一條 為了規范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程序,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按照《湖北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咸政辦發〔2019〕24號),結合醫療保障法制審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市醫療保障局在作出涉及行政相對人重大權益或者可能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行政執法決定前,由辦公室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審核的過程。
第三條市醫療保障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由辦公室商法律顧問負責,必要時組織其他相關單位(科室)參與。
第四條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直接關系行政相對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的,社會關注度高的,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者引發社會風險,經過聽證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以及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按規定進行法制審核。
第五條 下列案件屬于重大行政執法案件:
(一)案情復雜的執法案件;
(二)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公安機關處理的案件;
(三)行政處罰案件;
(四)經過聽證程序的執法案件;
(五)需要提請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作出決定的執法案件;
(六)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屬于重大的其他執法案件。
第六條行政執法責任單位(科室)應當在報局領導審批決定前,將下列材料提交辦公室進行審核,并對提交審核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一)完整的行政執法卷宗材料;
(二)執法責任單位(科室)的辦理建議及理由、依據;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證據、證明材料。
第七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以書面審核為主,重點審核以下內容:
(一)提交審核材料是否完整;
(二)執法主體和權限是否合法,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三)執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執法對象是否認定準確,相關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確鑿;
(五)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自由裁量是否適當;
(六)執法文書是否完備、文書制作是否規范;
(七)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八)其他應當審核的內容。
情況復雜的,辦公室可以對承辦人員和相關當事人進行詢問,也可以組織座談、論證。
第八條辦公室應根據不同情況,在《市醫療保障局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表》(附件1)提出相應的書面審核意見或建議:
(一)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見;
(二)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提出繼續調查或不應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建議;
(三)定性不準、適用法律錯誤和自由裁量不當的,提出變更的意見;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糾正的意見;
(五)超出本機關管轄范圍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見。
第九條?辦公室自收到行政執法案卷及相關材料之日起,一般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案情復雜的,經局主要領導批準,可以延長3-5個工作日。
第十條 執法責任單位(科室)應當對辦公室出具的審核意見進行研究并提出采納意見;存在異議的可以與辦公室協商溝通,經溝通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執法責任單位(科室)報請局領導研究決定。應當集體討論的,在作出執法決定前應提請局黨組會集體討論。
第十一條執法責任單位(科室)的承辦人員、負責法制審核的人員和審批行政執法決定的負責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等,導致行政執法決定錯誤,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